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创优、
创标奖励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,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,促进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,并结合园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创优、创标建设工程是指园区自建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,质量保证体系健全,实体质量控制较好,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工程。
第三条 房建项目:要求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;市政项目: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;其他项目:对园区有影响力的园林绿化、水利等工程,工程造价要求1000万元以上。
第四条 建设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“鲁班奖”、省级优质工程“黄山杯”奖,由管委会分别给予施工单位相应获奖工程决算价的2%、1%的奖励金额,最高不超过800万元、500万元。
第五条 建设项目获得“可在全国范围组织学习交流的示范工地”、省级“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”,由管委会分别给予施工单位相应获奖工程决算价的0.5%、0.25%的奖励金额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、100万元。
第六条 每个建设项目只能申领一项奖励,以最高奖励为准,资金由园区统筹安排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试行一年,原《关于印发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创优、创标奖励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阜合区管2016〔59〕号)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。